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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

法务咨询-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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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DATA 2016-05-17 09:17:45

一、律师简介

陈霞,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北区看守所法律宣讲公益律师。

毕业于重庆工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管理学、法学双学士学位。具有多年大型地产公司、重庆市区县经济学会工作经验,曾担任公司销售部门经理、行政人事主管等。

熟悉企业运作模式、销售经营渠道、合同拟定及管理、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法律事务。具有将法律与公司管理、销售经营以及规避有关法律风险融合在一起的能力。

目前担任多家咨询公司、地产开发公司、园林绿化公司、建筑工程公司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二、服务理念

以专业的法律知识,追求当事人合法权利最大化为服务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终生使命。

三、服务范围

企业债权债务清算、公司解散纠纷、商标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投资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撤销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诉讼案件;                

故意伤害犯罪、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盗窃犯罪、强奸妇女犯罪、抢劫犯罪、妨害公务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贩卖毒品等各类刑事辩护案件。

四、擅长领域

(1)诉讼类:尤其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产买卖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遗产继承、劳动争议、建筑工程、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

(2)非诉讼类: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发起设立、公司清算、各类合同协议的草拟、律师见证。

五、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善于沟通,工作勤勉,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强;思维敏捷,观察、反应能力强,逻辑分析判断能力强;能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采用诉讼、非诉讼的手段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六、经典案例

一、股权转让款分配纠纷

 2014年2月,重庆市渝北区A公司及其股东与该区B公司及其股东签订《公司合并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与B公司合并,股东由A公司和B公司原股东组成,合并前的债权(应收款)、债务由各公司原股东负责,不计入新公司出资。协议签订后,各股东分别以在原公司的净资产份额出资,履行出资义务。后新公司没有设立,但原、被告仍在一起共同经营业务。

  9月, A公司、B公司其余股东均退出合伙经营,并各自拿回各自的出资款, A公司只剩下原告为股东,B公司只剩下被告为股东。

2015年11月,原告与被告将合伙财产转让给案外人C。之后原告因对公司经营情况存疑,进行了查账,发现被告涉嫌虚假出资,遂要求重新分配,被告予以否认,并称清算已经完成。

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重新清算,分配公司股权,最终在陈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终获胜诉。

律师提醒:

1、出资问题上,一定要亲兄弟明算账。不能说哪几个股东关系好,是一起的,就可以算总账,一定要每个股东都要算清楚出资多少。这个案子,如果新设公司成立,股东出资凭证上记载清楚了出资额,那对原告方就很不利。

2、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对账务情况,要心里有数,而不能盲目相信合作伙伴。这个案子,如果原告没有及时查账,并保留被告虚假出资的关键证据,一旦证据灭失,律师就是有再高超的诉讼技能,也是不可能胜诉的。因此,定期查看财务账簿、凭证非常有必要。

3、在一些重大决策之前,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提前介入,提前把关,以防患于未然。

二、贺某某交通肇事成功判缓刑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5年12月凌晨饮酒驾车至唐某某死亡,并逃逸。后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陈律师代理该案件后,积极主动代表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取得联系,商谈赔偿事宜,争取获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并最终取得其谅解,受害人家属主动出庭表示谅解被告人。在辩护中,陈律师从法定从轻,酌定从轻,以及犯罪形成,受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自首等多个方便入手,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从轻处罚结果。

律师提醒:

1、司机朋友们要避免酒后驾车,有特别是醉驾;

2、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主动报警,千万不能逃逸,保留好现场;

3、如果你在整个事故中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造成一人及以上死亡的,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你首先应当对受害人进行积极赔付,争取获得其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三、翁某某与外婆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

翁某某系外婆桥餐饮公司员工,与2014年4月因公受伤,后其所受到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其所受到的伤害为伤残八级。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翁某某在受伤时虽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被告公司将其与翁某某的劳动关系延展至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以此来规避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目的。不幸的是翁某某的一审代理人忽略了本案中至关重要的事实,导致一审未支持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且对其停工留薪期也未争取,导致翁某某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仅仅只支持了翁某某部分工伤待遇,合计只有3万余元。该案件二审由陈律师代理,最终为翁某某争取到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更长的停工留薪期,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外婆桥向翁某某支付6.6万余元。

四、李某某与永川某餐馆商标权纠纷

李某某系重庆市某知名商标品牌专用权人,并由李某某一直使用。经过李某某及代理人通过公证调查取证发现,被告在其数家餐馆及用具上使用李某某所专有的商标,造成李某某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最终以法院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圆满结案。被告不但因其侵权行为赔偿了原告的损失,还立刻变更其餐馆名称,并且销毁其所有使用李某某注册商标的餐具等。

律师提醒:

1、不管你目前所使用的商标或者专利权,能否产生经济效益,为了以后维权成为可能,申请商标、专利等是维权重要的前提;

2、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调查取证,以及证据固定,是必须的。因此尽快通过公证机关固定证据,是今后胜诉的保证;

3、如何确定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是今后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依据。

联系方式:陈霞 18723047719           微信咨询:rochio8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