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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调查:政府与公众博弈的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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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DATA 2016-06-17 07:31:28

躲猫猫、钓鱼执法和徐宝宝事件连续出现“第三方调查”,在平抑民愤、还原真相方面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正如法律职业者和部分学者认为的那样,这几起事件中的第三方调查组不具备法律效力,其行为开展过程亦不具有法律保障。参与调查组的成员多把这一行为称为政府“借鸡下蛋”的危机公关,部分学者将这一行为的绩效看做偶然。其实这一行为的出现,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与公众复合博弈的结果。

首先,当某公共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的第一选择不出意外的都是“辟谣”护短。

只有当这一行为不能含糊过关,并面对群情激愤的公众的时候,才会有所调试:为了扭转公众信任危机必然采取“装饰”之后的行政行为——“独立第三方调查组”。在调查组开展调查活动时,其实就是行政权在实施行政行为,这也就可以解释部分参加调查组的成员“从理论上说,医院完全可以拒绝配合调查组的调查,也完全可以不认可调查报告结论”的疑惑。这一行为的策略选择并不意味着行政权的失守,如果说混沌护短是最佳效果,那么第三方调查或许更容易博得满堂彩。这一策略只是博弈的深化,并不意味着博弈的失败。首轮博弈退下的个体自然不必为组织博弈策略的改变而买单。因而诸多公共事件初期从事遮掩、布阵辟谣的人员不曾受到任何层次的问责自在情理之中。

其次,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在面对社会公正失衡的时候如何抉择?

法学学者认为通过专门立法来保证人大调查权和质询权,由人大来启动“第三方调查”既可以解决问题又具有法律权威。这一主张恐怕要打个问号。躲猫猫案中,有人曾致信昆明人大希望能够就此事启动调查程序,无人答复。一位当事官员更是认定人大“躲避尤恐不及,怎么启动第三方调查程序”。这说明在当前地方政治实践中,人大早已被行政权力招安。这一困境不是立法完善与否能够解决的,正如宪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地方组织法地31条之规定的那样: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调查时,一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出,“法已授权”,自然也就不存在二次立法的必要。其实人大的抉择更多是地方政治权力结构的问题,未有宪政之实践,何来要求人大履行宪政之责任。

再者,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和交流的几何倍数,对特定事件和问题都会起到积聚效应。

公众在这一过程中不自主地“被启蒙”,所以基于公共事件的发生,在网络社会中极易迅速形成虚拟组织来拷问公权机关。在地方政府公信力不断沦丧的背景下,公众恐怕也只会信任由部分民间人士参与的“独立调查组”的结论。因此,当法授权组织不能启动独立调查程序,公众又偏好于此之时,由地方政府主导的第三方调查也就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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